1.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、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、挖砂、采石、采矿、取土等。
依据:《土地管理法》第三十七条。
政策调整提示
《限制用地项目目录》(2012年本)》规定:禁止占用耕地建设大套型住宅项目(指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)。
2023年9月,自然资源部发文,提出在城市郊区等不具备公共交通条件但景观、区位等条件较好的区域,停止执行住宅单套建筑面积不高于144平方米、容积率不得低于1.0的供地标准。(推荐阅读:政策调整:取消城市郊区容积率1.0和对大套型住宅项目限制)
来源:自然资源微论坛公众号
鲁公网安备 37020202000150号 鲁ICP备09018190号-4